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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私企曝84万拜年费续:法人抽逃出资42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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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9 21:14:05    编 辑   

曾经在新闻里听说过集体腐败、集体分赃、集体嫖娼……而福建永安众联公司在曝出84万拜年费后,却还有集体抽逃出资问题被发现了。令人震惊的是,公司仅法定代表人一人,就抽逃出资高达4208万元。

一份由福建众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的《会议纪要》决定:除永安市财政局外,其他法人股东全部变更为自然人股东;更重要的是,股东股本金的80%用于开票或质押贷款。

这个《会议纪要》重点是后面这句话:“股本金80%开票或质押贷款”。其意思是,所有股东的出资,将有80%要被抽走。

果然,2011年1月3日,众联公司一份由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主持的《董事会决议》表明,股东的出资基本都被抽走了。其中,众联公司为张福林名下的金林凯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480万元保证金质押。

此后,除永安市财政局投资入股的原始股本金未被抽逃外,其他股东仅剩下20%的出资放在众联公司。

那么公司法人张福林究竟抽逃了多少出资款呢?

众联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表明,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188万元,增加至1.1288亿元。其中,张福林出资3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10%;而永安市财政局出资的572万,仅占注册资本的5.07%。

2014年,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据众联公司的申请,作出“闽经信中小[2014]190”号文件《批复》:同意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编码:闽080079)股份转让,股东俞艳、洪碧花、邓祥兴退出,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7.71%(2000万元)、0.89%(100万元)、0.89%转让给张福林,变更后张福林持股46.59%。

也就是说,从2014年张福林受让俞艳等人的股份后,其占众联公司注册资本的46.59%,即5620万元;而按抽逃出资80%计算,张福林则抽逃众联公司注册资本4208万元。这还不算张福林通过做假账方式,非法侵占或挪用众联公司资金的数额。

我国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后,由此引发了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存废之问题。根据规定,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 融资性担保 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因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张福林抽逃众联公司的出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在张福林的主持和带领下,众联公司采取的是“集体研究抽逃出资”,其性质之恶劣是罕见的;出资被抽逃后的众联公司,仅剩下永安市财政局的股本金没有动。但是,众联公司资金在被张福林大肆非法侵占和挪用的情况下,财政局的出资同样也不知所踪了,从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出资的是国家财政,挥霍享受的却是张福林,这就是众联公司的真实写照。在国家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大环境下,希望众联公司及张福林不会成为法治的“漏网之鱼”!

关于众联公司存在的更多黑幕,笔者将进一步揭露。(作者: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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