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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私企曝84万拜年费续:做两套账偷逃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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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6 14:12:17    编 辑   

福建永安众联融资担保公司被曝84万拜年费一事,除发现永安市财政局投资572万元入股、未拿到分红却倒贴200多万财政补贴,以及超过6900万元资金被法人张福林侵占或挪用之外,该公司采取做内外两套账的手段偷逃巨额税款问题也浮出了水面。

审计报告表明,自2009年至2016年6月,众联公司的外账主营业务收入为1124.577993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4.054317万元,支付所得税金为16.253554万元。

而众联公司内帐体现的“主营业务收入”2742.015128万元当中,却没有任何缴交税金的支出凭证,因此涉嫌巨额偷逃国家税款的刑事犯罪。

除此之外,众联公司还涉嫌做假账问题。

《专项审计报告》内帐的 “个人银行卡”项中,显示共有存款1014.180606万元;而实际上是,银行账户中根本就没有这笔钱,这款究竟去哪儿了?

外账显示,对公银行账户共有存款292.540381万元;但外账期末余额载明,农业发展银行永安支行却倒欠众联公司19.999078万元、农业银行24123账户欠众联公司10.501384万元。这在已提供银行对账单的账户中,有多个银行账户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张福林在担任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公司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却仍然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设置两套企业财务账,以外账申报纳税、内账隐瞒收入的方式制作月报表,从而达到偷逃巨额税款的目的。

经过估算,众联公司在经营期间至少偷逃税款150万元以上,张福林作为主要责任人员难逃其咎。另外,众联公司还有大量资金流进张福林的个人银行账户,因此张福林还涉嫌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问题。

众联公司的内帐,收款收据被大量使用,且还存在将公司资产以法定代表人张福林及与财务人员个人之间进行大额度存储的情况。

张福林开设在工行永安支行的45514账户,2010年度内帐会计凭证记录反映,当年该账户累计收入3067.20万元(凭证号为:2010年5月1#、2010年6月3#、2010年6月5#、2010年6月6#、2010年11月2#、2010年11月11#);

内帐表明,张福林开设在兴业银行的28210账户, 2010年10月1#凭证反映支付180万元、2010年10月4#凭证反映收入800万元。

以上用于做帐的相关会计记录凭证的后面,均只附有收款收据,未见任何相关银行单据。

用内外两套账,是偷逃税款惯用的手段。不管是众联公司偷税,还是张福林个人偷税,张福林都得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福林,对公司的偷税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行为已涉嫌逃税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众联公司的内帐是以收款收据为主,且收款收据是连号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明显被做过手脚,且情节严重,触目惊心。也就是说,张福林在担任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做内外两套账的方式来隐匿收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款的同时,还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然而,以张福林为法人的众联公司,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有恃无恐地大肆偷税漏税,却没有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难道这是因为永安市财政局在该公司有572万元股份的缘故?税务机关依法为国家征收税款,难道还要给财政局面子?税务机关对众联公司的不作为,不知是有意包庇,还是存在渎职?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接受监督。

为了形成打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合力,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安全。2016年12月16日,永安市公安局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从而创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运作模式,进一步营造了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提升了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能力。

为此,希望永安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以此“强大声势”为契机,依法对众联公司及张福林涉税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有效查处,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制度。

关于众联公司存在更多的问题,笔者将进一步揭露。(作者: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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