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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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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j0427 等级 ★ 楼主 发表于 2017/5/1 11:36:20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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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张秀云,女,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城莲花南路127号,身份证号:412923196302151525,电话:18337765265 被控告人:西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被控告人:金爱玲,女,系西峡县纪委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齐倩,女,系西峡县纪委工作人员 第三人:郭书强,男,现年63岁,汉族,党员,住西峡县城“协和医院”后边,原系河南省西峡县工商局副科级干部,电话:13838998360 。 控告事由:1、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要求三被控告人和第三人连带偿还控告人集资款400000元。 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我向国家有关机关实名制控告第三人郭书强在未退休到私企任副总经理,为捞钱不惜以身试法,贪污、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在上级有关部门督办下,由西峡县纪委负责处理此案。2016年10月19日、12月20日,西峡县纪委工作人员金爱玲、齐倩通知我,并就该案的处理意见告知我:由郭书强向我返还我在郭书强任职公司的非法集资款40万元,还称郭书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郭书强的巨额财产属实,我听后当场就认为西峡县纪委真正是为民办事,替民着想,内心感到无比激动,愉快地在纪委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名。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到郭书强给我退回的一分钱,随后我又到西峡县纪委询问,两办案人员态度极不友好说:“郭书强现无任何财产,帐面上仅有1.7万元为本人的工资,郭书强现在香港居住,我们无权办理此案,有本事请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控告去。”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西峡县纪委及两名工作人员,拿着国家俸禄,占着国家编制,不为民办事,在处理郭书强一案中,先后不同的态度与表现和处理方式;足以证明这些人已受到郭书强的腐蚀,西峡县纪委成了郭书强的保护伞,一个小小的副科级干部纪委就敢徇情枉法,这让我一个无权无势并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老百姓情何以堪?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向贵机关提起以上请求,强烈要求□□□领导重视此案,将郭书强绳之以法,让渎职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 呈 控告人:张秀云 201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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