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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违法强拆21载 逍遥法外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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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23 10:24:22    编 辑   

1996年6月24日贵阳市住建局对我家6户房屋进行强拆,致使我家十余口流离失所已逾21年,、、、、、、至今未解决。

现在,贵阳市住建局和一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欲将赔偿责任转嫁给“死人”承担,以企图逃脱法律的追究。

二审在即,恳请各界曝光在贵州省的司法“黑暗与枉法”,人民不应该只剩名义,应该真有自己的权利!

二审产生的后果事关《国家赔偿法》根基!?事关《行政诉讼法》根基!?

1996年《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第224期,刊发《行政诉讼的怪圈——贵阳市房管局与法院(斗法)》文章,在文章中分别以“你和我打行政官司,我就拆你的房”、“拆迁处说了算,还是法院说了算”作为小标题,对于家被强拆遭遇进行了报道。随后,《民主与法制》杂志又刊发一篇署名“余言”文章《尴尬的“□□□”》,通篇对我家1997年诉讼情况进行追踪报道,多角度进一步对违法拆迁进行分析。

  1999年《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署名“柯兴”《三年行政诉讼一审判赔一千万》,报道了1999年7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家一家诉贵阳市房管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房管局赔偿因其非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再一次回顾我家被强拆前后经过,我家遭受的不幸,经历的种种艰辛与无奈,对我家坚信依靠法律讨回公道之举,作者“柯兴”在文中给予正能量评价。

  1999年8月24日《贵阳晚报》在第一版大幅刊出一篇报道,当时几近引发全市关注,成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正面宣传,主标题是:市中院一审判决全省最大金额行政官司,副标题:违法强拆牵出千万元赔偿大案。

  第二天,即1999年8月25日,《贵阳晚报》又以违法强拆牵出千万元赔偿案——市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和千万元赔偿大案来龙去脉二个醒目标题分别对于家诉讼案进行更为深入详细报道,更加引发了当时社会关注。

  发生在1996年6月24日的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贵阳市住建局)强拆我家6户房屋案,逾16年历四级法院几经反复诉讼之后,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行再终字第6号、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行再终字第4号生效终审判决均确认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2014年,为了纪念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人民法院报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重大案件,与读者共同回顾65年来那些被记住的案件,我家诉贵阳市住建局强制拆迁案与二战日本战犯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等一起被列入成为建国以来最具影响力的51个大案。

但,2014年后的行政赔偿诉讼又遭遇重大障碍,(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诉讼案中,我们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再以多种方式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强烈异议甚至抗议,坚决反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合法且与(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案无关的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作为(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案1996年被违法强拆的房屋损害折价判决证据。

我家和代理人一审庭审中非常明确指出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阳市住建局无权以重做裁决来对抗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甚至阐述如果此裁决成立,必然会直接危及《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根基,引发不可估量的一系列震荡!后果不堪设想。

  以(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判决书为例,(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判决书第6页“针对于栖筠的诉请,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评判如下:1,关于房屋损害折价3016800元的问题。因于栖筠的房屋已经由市住建局通过行政裁决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不宜再做处理,故本院对其房屋损害折价的诉请不予支持。”这里提到的市住建局通过行政裁决程序就是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此2015年6月2日作出裁决书中裁决的主要内容是裁决2015年4月22日已被工商局注销的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栖筠被强拆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我家认为,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与因1996年6月24日贵阳市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而起诉的(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诉讼案无关联性。

    1996年6月24日贵阳市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已在2012年起被最高法院、省高法院先后认定为违法,贵阳市住建局作为违法实施人,理应成为赔偿人,2015年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如何也不可能成为1996年6月24日贵阳市实施的强制拆迁发生时的依据和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规定,2015年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明显不能成为1996年6月24日贵阳市实施的强制拆迁行政赔偿诉讼判决的证据和说辞。

  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第3页本局认为原裁决申请人未对原裁决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提出具体的方案,第4页“另外,原裁决申请人也一直未结合实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供原裁决被申请人选择。”如此,在没有申请人提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贵阳市住建局在第4页“所以,本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裁决原裁决申请人按现时点评估结果对原裁决被申请人给予货币补偿”,此裁决书直接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上载原裁决申请人是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在此裁决书中提到原拆迁代理人任慧林,对任慧林起码的拆迁代理资格情况(是个人拆迁代理,还是某拆迁代理公司拆迁代理,拆迁资质如何等基本信息)却只字未交代,裁决书存在众多内容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定要求。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之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之规定,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落款时间是2015年6月2日,往前推30日,就是讲2015年5月2日所谓的“申请人”已经完全具备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但,2016年下判的(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却赫然查明:另,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投资企业登记通知书,准予贵州省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汉方公司在2015年5月2日前的2015年4月22日已注销登记,申请裁决的拆迁人汉方已不存在,据此时间看,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属于是不可能裁决的裁决,单从此一点可知,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没有合法性。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之规定,本案房屋已于1996年6月24日被强拆,即房屋已经灭失,这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从此可知,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没有合法性。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行初字第191号判决书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判决撤销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3号裁决书,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3号裁决书与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内容类似,同出一辙,均是对于家6户相同情况的相同裁决,进一步佐证了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3号裁决书、贵阳市住建局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均系不具合法性。

      (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案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依法对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进行必要审查,未组织双方对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进行必要的质证情况下,以距案发已19年后并且与(2014)筑行再初字第4号案无关联性的筑迁裁字(2015)04号裁决书作为补证的证据进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践踏了法律尊严,侵害了我家权益!

我家现在一方面积极向包括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内的中央、省、市各司法部门、纪委监察局、人大、政协反映以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审判中存在的枉法问题,让被列入成为建国以来最具影响力的51个大案之一的我家案能够尽快有个了结,有个对世人的一个交代,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彰显我们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弘扬执政为民的正能量。

二审在即,推进依法治国,贵州省不能缺席!

我家作为诉讼的当事人,至今仍流离失所,恳请大家转发,引起新闻媒体报道,给予曝光,共同推进依法治国!谢谢.

让建国以来最具影响力的51个大案之一的于家诉贵阳市住建局违法强拆案在阳光下审判!             

耄耋老人于玉华率众子女

     联系电话:15085929187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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