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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教您征收维权中的程序大战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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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晓红尘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4/17 14:12:53    编 辑   



1991年,马女士资助其养子张先生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10亩,期限30年,租金每年5万元,用于果子狸养殖。2004年经村集体同意,承包人变更为马女士的儿子王先生。后因“非典”疫情,马女士开始利用原养殖场地和设施进行预制件生产。2006年,马女士及王先生与村集体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马女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提高土地承包价格至每年8万元。

2007年村委会以当事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为由要求其腾地,王先生不堪其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8年涉案土地拟由某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但因补偿未到位(马女士希冀获得300万元补偿,而开发商只同意80万,差距巨大),马女士拒绝腾地。2009年村委会便雇佣人员将养殖场的部分围墙拆除,后在马女士的强烈反应下强拆暂停。此后,村委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至此,是个什么情况?

答:要麻烦的情况。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马女士利用养殖场地生产预制件的行为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据此,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而一旦承包合同遭解除,即意味着釜底抽薪,马女士及其儿子将丧失土地征收中获取补偿的权利。

2本案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分析至此,在明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启动法律程序,有效阻滞村委会诉讼的推进,用时间换取谈判解决问题的空间。否则一旦判决落地,即意味着委托人一方的完败。那么问题就是,究竟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呢?

3如何阻滞诉讼推进?

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朋友会说根本没道理,赢不了。不错,提的目的就不是为了赢。果然,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在明律师随即对此裁定提起上诉,当然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但无论如何,这一连续动作有效的实现了拖延诉讼时间,消磨开发商、村委会进攻锋芒的目的。

其次,针对“下落不明”的马女士之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宣告失踪与否的判决。也就是说,这一程序提起,3个月就过去了,村委会的诉讼再次被有效阻滞。

3个月后,王先生果然没找着,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其失踪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针对村委会提起诉讼的所有法律文书都需要进行公告送达,送一份就60日。如此,开发商和村委会终于意识到,这个诉讼,是推不动了。

4反守为攻,攻击点在哪儿?

开发商、村委会一方的招使完了,接下来就看在明律师的了。如何组织精准有力的反击呢?诉强拆违法!然而委托人并没有收到任何强拆的法律文件,难以确定是哪个组织、机关实施的强拆。律师决定诉当时参与强拆的个人,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郭某某等人的强拆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属单位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至此,当事人获得了起诉街道办强拆违法的有力证据,第一个攻击点被在明律师成功挖掘出来。

5釜底抽薪,如何攻击本案要害?

诉强拆违法,仅仅是反击的一个点,而并非本案真正的要害。作为征收土地的项目,关键永远都在于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上!于是,在明律师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答复是“无相关征收文件”。据此可知,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那么开发商在涉案地块进行“前期开发”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全案违法之处昭然若揭。

与此同时,在明律师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开涉案土地性质的信息,却被答复“土地使用权确权程序尚未终结,不予公开”。而土地使用权确权与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在我国要么是国有的,要么是集体的,没有第三种情况。据此,政府答非所问,不排除是在故意隐瞒涉案土地的真实情况。而针对这一明显违法的“不予公开”答复,律师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政府推上被告席,从而借此向拆迁方施压的。

6“法律绝境”成功制造,被征收人胜利在望!

在明律师严谨至极、丝丝入扣的法律步骤终于为本案迎来了曙光:律师发现2008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当地报纸上发表过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公告,里面赫然涉及了涉案土地。换言之,涉案土地已成为国有土地了。而根据上文提到的信息公开答复可知,涉案土地并无征地审批文件,性质应仍为集体土地。

于是,在明律师分别针对确权公告与信息公开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用政府自己的一种说法来证明政府自己的另一种说法是错误的,彻底令政府、法院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法院判决确权公告案件政府胜诉,就意味着涉案土地已是国有性质,那么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就必然是违法的;如果法院判决信息公开诉讼政府胜诉,就意味着涉案土地仍是集体土地,那么政府发布过的确权公告就必然是违法的。法院不知该如何判决,只好尽力搭建沟通平台,主持双方协调征收补偿问题,案件终于进入了协商谈判的全新阶段。

7当事人马女士,不是吃素的

若要实现良好的维权效果,当事人的有效配合、策应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的当事人马女士,堪称是“优秀当事人”的代表。前文提及涉案土地没征地批文却已在进行前期开发,律师便指导马女士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马女士几乎每周都会给主管此方面工作的副区长写信并亲自上门送交,不哭不闹就要跟领导谈谈。几次三番下来,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不认识马女士的,有理有节的交涉从心理层面完全压倒了政府一方,为最终维权的胜利提供了侧翼支持。

最终,在上述多角度、全方位法律技巧、手段的作用下,经过多次谈判,当事人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300万元的征收补偿结果,全案以被征收人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小编最后给各位被征收人的问题是:本案维权成功的最关键之处,是哪里???

答案是难不倒我们的被征收人的:是马女士之子的那个宣告失踪判决!失踪这一下,直接导致了村委会“釜底抽薪”之策的完全失灵,是本案后续动作得以开展的基础和关键。

被征收人朋友们,你们不关心,马女士的儿子王先生到底去了哪儿么?拆迁方、村委会究竟采取了何种逼迁、骚扰手段,才迫使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各位聪明的被征收人朋友,是能够想明白的。若不明白,请回到本文的标题中,寻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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