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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上位,《拆迁条例》还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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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晓红尘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4/14 17:26:13    编 辑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开始施行,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一大进步,就在于将强拆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行政强拆从此在对合法建筑的征收中成为了历史。然而日前在明所纪召兵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行政强拆竟再度上演了,而且依据的,就是这份快要被人们遗忘的《拆迁条例》……


委托人:王先生等5人(户),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

代理律师: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

1、基本案情:“理直气壮”的行政强拆

委托人王先生等人在商水县拥有合法房屋。2010年被列入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征收补偿协议迟迟未能达成。2017年元旦刚过,县政府及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有的房屋实施了拆除,把委托人屋内物品强行搬出、损坏,将委托人夫妇强行送往医院限制人身自由。委托人认为县政府的上述做法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对王先生等户的补偿安置标准合理合法,且还包含了奖励。原告无视法律漫天要价,应予驳回。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县政府还指出,原告在拆迁中态度强硬,漫天要价,无理阻挠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被迫采取适当的手段予以制止,以防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完全合法合理。

2、胜诉:理直气壮只是出于无知

对此,纪召兵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2011年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明文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自2011年新条例施行后,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已被收回,故被告县政府、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完全没有职权依据。且即便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必须先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才会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而本案中,政府部门并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补偿的裁决就实施了强拆行为,且在强拆中未能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显属违法。



最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赢得了胜诉。

办案律师:

纪召兵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2003年正式执业,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执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管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精湛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承办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深受客户的认可与好评。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法律、土地法律、房地产等专业领域,并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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